李晓军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深刻总结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的宝贵经验,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作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原则之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把实施宪法摆在全面依法治国的突出位置,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工作,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重大成就。我们要从历史和现实相贯通、国际和国内相关联、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上深刻把握宪法的精髓要义,深刻领悟和自觉践行坚定宪法自信的政治要求。
遵守宪法原则。我国宪法属于人民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总章程,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兼具法律属性、政治属性、人民属性。
宪法确立的坚持党的领导原则、人民主权原则、保障公民权利原则、法治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等宪法原则是国家政治运行、经济发展、社会秩序等各领域适用的根本活动准则。在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要牢牢把握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这个首要任务。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
树立宪法思维。宪法思维就是国家公民思维。每个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从内心要认可自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要遵守我国宪法,维护国家领土完整和国家统一,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宪法思维就是人民主权思维。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任何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应归于无效。宪法明确了公民基本权利,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思维就是法律至上思维。宪法是最高行为准则,国家治理的主体必须捍卫宪法尊严,保护宪法确定的国家根本制度。
维护宪法权威。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维护宪法权威必须树立宪法意识,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是法律体系的核心。全社会要牢固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弘扬宪法精神,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宪法高于权力并控制权力,这是其具有根本权威的必然逻辑;一切公权力行为都要遵循宪法,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要得到及时、有效纠正。
坚定宪法自信。宪法自信是法治自信的集中体现,我国宪法是党领导人民长期奋斗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的必然结果,集中了党和人民的治国理政智慧,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具有显著优势、坚实基础、强大生命力。坚定宪法自信,就要对我国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发展道路、奋斗目标充满自信,对宪法确认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充满自信,对宪法确认的党领导人民创造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充满自信,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
(作者系浏阳市委党校副校长,湖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长沙市基地特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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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法治报









